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写了《全球社会保障:1999》,该书收录全世界172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对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金年龄)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地区)有165个,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地区)有98个。
不言而喻,日本司法制度从此掀开了崭新的一页。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司法参与制度化都是要避免职业法官的视野盲点,把民众的正义观和诉求适当反映到审判过程中,使判决更能得到社会支持,因而更有说服力和实效。
中国参审员的独特选任方式就在日本通过裁判员法的2004年,中国也修改了相关制度,于年底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意见》。困难:民众积极性不够最近几天日本东京司法参与第一案的实践,是随机抽出了100名公民,向其中73名发出了传唤状,实际被传唤的裁判员候补者49名,最终到场47名,参加率的确很高。在文书审理、暗箱操作倾向过于严重的地方,司法参与的最大优势在于使审判过程透明化,大幅度加强法庭辩论的权重。公众传媒还主张,即使在一般民刑案件中,深居简出的法官的正义感和判断也越来越与老百姓的要求脱节,需要通过门户开放的方式矫正偏颇。虽然司法诸机关起初持消极态度,但后来也都同意让公民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于是有了裁判员法的制定。
虽然后来情况有所变化,但只陪不审的倾向依然很突出。但是,中国的刑事诉讼从1996年起,民事诉讼从1982年起,都已经把人民参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为与仅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并列的一种选项,可用可不用。但与经济的自由、开放相比,我国社会领域的管制仍然相当严格。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不断向前发展,这些问题终究应当并且是可以解决的。每个人的童年、少年都只有一次,我们很难估计社会正在或将要为此付出的代价到底有多大,但这种有悖人性的歧视现象还在继续中。但是,在制度内部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不仅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这三大诉讼制度,还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申诉、国家赔偿、民事仲裁和人民调解制度。
改革开放30年来,在放松经济管制的同时,我国也在放松对社会的管制,在向着开放、自由方向发展,公民的言论、结社和社会交往都有了更多的自由度。权利救济与法治人性化 民众有了冤屈,想讨一个公道、要一个说法,是人的本能需求。
财产权保护与法治人性化 从人性角度讲,财产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是人性的基本需要。我国未来的反歧视工作任重道远,相关立法和部署还需要大力推进。司法正义存在欠缺有很多复杂的原因。来源:民革中央《团结》杂志2009年第2期(作者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责编张海鸿) 进入专题: 法治人性化 。
总体上民众和企业负担较重、可支配收入较少,民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释放。目前的歧视现象主要发生在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三大领域。这种状况严重违背人的常理和感情。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发展等各种权利。
对很多当事人来说,权利救济、寻求正义的道路仍然相当坎坷。迄今为止,我国还没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
反歧视立法与法治人性化 追求平等、反对歧视是人性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的需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治在人性化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民众的自由、安全、平等和人格尊严有了更多的法制保障。
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还有更多的重病患者同样急需得到救助和关怀。到2008年底,我国基尼系数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而解放思想的一个要义就是必须正确看待人性,尊重人性,解放人性,破除一切有违人性发展的观念和制度,同时建设人性化的观念和制度,去满足公民对物质和精神的幸福要素的正常需要。例如外来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留守儿童常年得不到父母的呵护,幼小的心灵被迫在一种扭曲人性的环境中成长。1978年末邓小平作了著名的政治报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吹响了新时期改革开放事业的号角,将我国全面引入政治、经济和文化正常发展的轨道。
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经写入宪法,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有的地方以举办法制学习班等为名变相关押上访人员,有的甚至还将上访人员送进精神病院。
劳动教养制度急待改革和完善:按照目前的规定,有关部门无须经过司法程序或听证程序即可将违法人员关押1年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以上这些做法既不符合人性的基本要求,也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观察,目前我国总体税负偏重,各种收费项目繁多,也对民众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增长构成了消极影响。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2年增长65.5%,而同期全国财政收入则增长了171%。
这些制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大作用。在这种状况下,加强民生保障立法、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和经济安全显得格外重要。在拆迁补偿和征用农地过程中,补偿标准过低,变相掠夺普通民众财产的问题仍未能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得到根本解决,民众财产权益受损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个问题对于中等收入者也并不十分遥远,丢掉一份工作、患上一场重病或者一次投资失败都足以让其很快进入低收入群体。
充分满足民众对权利救济和公平正义的需求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问题。
司法部门输出正义的有效性、便捷性和及时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既有观念上的误区,也有制度上的瑕疵。
此外,我国还从地方到中央政府设置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信访机制,为权利救济和实现正义提供补充性和兜底性的制度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歧视行为还普遍存在,目前我国的反歧视立法仍相当简陋,社会反歧视观念比较薄弱,反歧视尚未得到政府的充分重视,政府没有设立专门从事反歧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协调机构。
更多外来工不得不选择把自己的孩子留在家乡。以上所述我国法治人性化进程中存在的六方面问题,我们需要从历史的、全面的和发展的视野来看待。从社会经济角度讲,保障公民的财产是激励民众积极创造财富、提高民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核心。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表决。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刑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的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他诸如城管人员粗暴执法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情时常见诸新闻。
民生保障法律与法治人性化 生活和经济的安全对于困难群体来说无疑是重要的,他们经常要考虑明天的面包在哪里。以医疗保障为例,问题相当突出。
当下我们需要以人性的尺度,再次审视我国法治,对法治人性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发现问题,找出根源,唤起各方的重视,加大法律改革力度,革除一切不符合人性要求的制度障碍,推动法治的人性化进程。我国目前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权利救济的法律框架,为民众提供追求公平正义的渠道。